自微课堂上线以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盗版,一些运营者或为不懂源码技术被忽悠受骗,或为想贪便宜通过各种非官方渠道获取源码来运营,但是有一点你们知道吗?盗版的软件通常都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木马病毒,殊不知有一条你运营得好好的,支付接口被木马篡改了还不知道,更严重的是自己的运营数据全部丢失,真正到了那时候你就会明白什么叫做“数据无价”,多少钱也买不回来你的运营数据。
前阵子有一位用户找到我们,说他运营的数据突然莫名其妙的丢失,我们问他提供下购买的域名,他支支吾吾说不清,最后搞明白了,该用户通过盗版途径购买了模块,最后和非法出售者闹矛盾,非法出售者通过向模块里植入的木马把该用户的数据库全部清空。另外,官方也查询到该用户的网站域名使用非法模块的记录。因此,我们奉劝各位想真正运营的朋友,勿贪小便宜,丢了西瓜捡芝麻。盗版使用模块的域名都会被记录下来,我们将保留依法追究盗版模块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那么,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十七条是否变相为盗版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原文:“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许多盗版影视剧也经常引用这一条款的字句,但这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首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隶属于《著作权法》的子集,其中产生的任何问题不得与《著作权法》构成冲突,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一般法。
其次,第十七条是《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衍生条款,不足为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项已经说明,向公共网络上传或提供他人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最后,也就是说,“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前提条件依然是:不得非法传播,不得商业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得出,盗版非法传播或进行牟利活动,任一条件均构成侵权。
最后我们想告诉大家,针对侵犯我司、开发者、用户知识产权行为的盗版从业者和盗版使用者,我司打击力度从未降低,目前已和各地公安局、网信办、通管局保持密切合作,联手出击,希望侵权方可以积极自查、举一反三、及时处理、消除影响。我司将根据侵权方是否采取积极措施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举报在内的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
打击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近期打击成果:共处理淘宝侵权案件2867起,各类独立侵权站点13个。